蕭山新街鎮(zhèn)到懷遠縣的貨運公司物流專線直達軒一物流到站的當天與對方客戶聯(lián)系,通過傳真,或郵件通知對方準確的提貨時間。隨車備有客戶信息反饋單,隨時了解運輸過程中的意見和建議,可簽回單,同時建立客戶檔案、客戶走訪卡、定期走訪客戶,了解客戶要求,完善我們的服務質量。公司內部管理嚴謹,部門分工明確,配合環(huán)環(huán)相扣,每一單貨物都有詳細記錄,各部門逐級簽字核實,最后交由操作部門具體操作,由客戶服務部全程跟進。 建有司機檔案,可隨時提供貨運司機的有效、復印件及聯(lián)系電話。公司管理嚴格,重視內部培訓,公司員工都能做到視客戶是我們的一切,視貨物為私有財產而提供最好的保護和服務。公司操作人員素質全面,可按要求為每一小部分客戶提供及時、節(jié)省、高效的服務。從蕭山新街鎮(zhèn)到懷遠縣的貨運公司交通運輸執(zhí)法人員在執(zhí)法辦案中做任何一項決定,都要有法治觀念,要考慮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
具體來說,作為交通運輸執(zhí)法人員,我們在執(zhí)法中做出的任何一項決定,都要有法治理念,要考慮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
只有具備法治理念,才能從思想根源上確保依法行政、規(guī)范執(zhí)法。
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得罰原則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提到,行政機關要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勇于負責、敢于擔當,堅決糾正不作為、亂作為,堅決克服懶政、怠政,堅決懲處失職、瀆職。
對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來說,在民事活動中,只要是法律沒有明文禁止的,它們就都是可以去做。
但對于行政機關來說,只要是可能剝奪或限制公民組織權利以及可能增加公民組織義務的事項,法律沒有明文授權的就都不能做。
同時對于法律明確要求承擔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的職責,行政機關又必須去做。實施行政處罰,則必須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為依據(jù)。
而且是由有權實施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按照行政處罰法規(guī)定的程序來進行行政處罰。
在交通運輸執(zhí)法領域中,有些行為可能已造成社會危害,甚至也被法律禁止,但如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未對其設定行政處罰,就不能處罰,只能采取行政告誡等措施,這就是我們所說的“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得罰”的含義。
無證據(jù)即無處罰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規(guī)定,行政處罰要查明案件事實。
查明案件事實,行政機關只能依靠收集到的證據(jù)。
在行政處罰中,我們行政執(zhí)法機關必須找尋到足夠的證據(jù)來證明當事人有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當事人沒有證明自己合法的責任。
有的時候,大家都認為某個人有違法行為,但如果沒有依法取得的證據(jù)來證明他有違法行為的話,我們就不能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對于一個待證事實,經常出現(xiàn)的情況是既有支持待證事實成立的證據(jù),也有否認待證事實成立的證據(jù)。
這時,行政機關需要排除關于待證事實不成立的可能性。
但在絕大多數(shù)情況下,并不能排除關于待證事實不成立的所有的可能性,行政機關畢竟不是偵查機關,行政行為對效率的要求又比較高,處罰作為維護秩序的手段,其時效性要求較強,在現(xiàn)有條件下,要求排除一切可能性是做不到的。
如果只要有一種可能性未被排除就不能認定事實的話,恐怕沒有幾個處罰決定可以做成,行政處罰制度也就失去維持秩序的作用了。
所以這里面存在行政機關如何進行證據(jù)判斷的問題,也就是說行政處罰的事實認定需要有明確的、可操作性的證據(jù)規(guī)則。
一事不再罰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所謂“一事不再罰”,是指行政機關不得以同一事實和同一依據(jù),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正確理解本原則應當特別注意和著重掌握以下幾點:
同一事實是指同一違法行為,即從其構成要件上只符合一個違法行為的特征。
實踐中,有的違法行為由行為人連續(xù)實施數(shù)個性質相同的違法行為構成,有的違法行為的方法和結果往往又同時侵害了法律所保護的其他社會關系。
因此,確定其是一個違法行為,還是數(shù)個違法行為,是正確適用“一事不再罰”規(guī)定的前提。
同一依據(jù)是指同一法律依據(jù)。
實踐中,有的違法行為可能同時觸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法律規(guī)范,由于它們之間所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尤其是罰款幅度不一樣,因而會產生行政法律規(guī)范沖突現(xiàn)象。
對于這種情況,行政機關應當依據(jù)不同的法律規(guī)范分別實施處罰,不違反“一事不再罰”的規(guī)定。
當事人的一個行為違反一個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該法律、法規(guī)同時規(guī)定施罰機關可以并處兩種處罰,如沒收并處罰款,罰款并吊銷生產許可證等。
“并處”是行政機關對行為人的某一違法行為依法同時適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行政處罰形式,是對違法行為人的從重處罰,在具備法定條件下實施并處同樣也不違背“一事不再罰”原則。
“一事不再罰”的核心是“不再罰款”。
當同一違法行為觸犯兩個以上法律規(guī)范時,行政機關可以分別依據(jù)不同的法律規(guī)范實施處罰,也就是說行為人的一個行為,同時違反了兩個以上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可以給予兩次以上的處罰,但如果處罰是罰款則只能罰一次,另一次處罰可以是依法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yè)、沒收財產等,只是不能再罰款。
例如,對于貨車在市內“拋灑”的,如果其他部門先作罰款,交通運輸執(zhí)法部門就不能再作罰款的行政處罰。如果情節(jié)嚴重的話,交通運輸執(zhí)法部門是可以再作出吊銷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確保當事人陳述申辯和聽證等權益原則
陳述權和申辯權是當事人的重要權利,貫穿于行政處罰的整個過程。
陳述權是指當事人就所知悉的事實向行政機關陳述的權利;申辯權是指當事人針對不利的指控、決定等,根據(jù)事實和法律進行反駁和辯解的權利。
陳述申辯權作為與行政處罰相對應的抗辯權和正當防衛(wèi)權,對于制約行政權力的濫用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具有積極作用。
行政機關要嚴格遵守法律的規(guī)定,保證當事人陳述權和申辯權的行使。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j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jù),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jù)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及其執(zhí)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jù),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當事人如果采用書面方式陳述或申辯的,應保留好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材料;如果采用口頭方式陳述、申辯的,應當予以記錄,并讓當事人簽字;如果當事人明確表示放棄陳述、申辯權利的,也應當讓當事人簽字。防止事后當事人說執(zhí)法機關未聽取其陳述、申辯,甚至說執(zhí)法機關不讓其陳述、申辯,執(zhí)法機關又拿不出證據(jù),導致執(zhí)法機關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yè)、吊銷許可證或者執(zhí)照、較大數(shù)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告知當事人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原則
作出行政處罰時,應當告知當事人享有救濟權,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并要依法保障當事人的救濟權利。法定的救濟途徑和期限如下: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的規(guī)定,對所有的交通運輸行政處罰,當事人都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為六十日,自當事人知道行政處罰之日起計算。
對復議決定不服的,除法律規(guī)定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外,當事人均可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除法律規(guī)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外,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均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提起行政訴訟分兩種情形,一種是復議前置,另一種是可選擇直接起訴。除法律、法規(guī)明確規(guī)定復議前置的外,當事人可選擇申請行政復議,也可選擇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四條 規(guī)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起訴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對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提起訴訟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在我們交通運輸領域的案件中,案件當事人直接起訴的期限,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是從當事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及訴權之日起六個月。
如果作處罰時未告知當事人訴權或起訴期限,則起訴期限最長可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處罰內容之日起計算。
如果當事人連處罰內容都不知道的,則起訴期限從作出處罰之日起一般最長可達五年,涉及不動產的處罰最長起訴期限可達二十年。
從蕭山新街鎮(zhèn)到懷遠縣的貨運公司一個電工走入手術室,對一位戴著氧氣罩的垂危病人說道:喂!你聽好,好好深呼吸,我需要停電五分鐘!()紹興到昆山物流公司